现行体系载于《合众国法典》第17编,通常称作1976年《版权法》。国会对此法多次修订,关键补充包括1988年《伯尔尼公约实施法》、1998年《数字千年版权法》(DMCA)及1998年《版权期限延长法》。
思想、程序、方法及事实不受版权保护(17 U.S.C. § 102(b))。
第106条赋予六大核心权利:复制权、改编权(衍生品权)、发行权、公开表演权、公开展示权,以及针对录音作品的数字音频传播权。
1978年1月1日或之后创作的作品:作者生前及去世后70年内受保护。匿名、笔名或职务作品:自首次发表起95年或自创作起120年,取其先到期者(17 U.S.C. § 302)。
向美国版权局注册并非取得保护的必要条件,但若想提起侵权诉讼并主张法定赔偿/律师费,注册是前置程序。在线美元。©标识不再强制,但仍建议使用,可排除“善意侵权”抗辩。
原告需证明:(1) 其持有有效版权;(2) 被告复制了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。由于直接证据稀少,法院通常通过“接触机会 + 实质性相似”推定复制行为。
“合理使用”根据四因素考量:使用目的/性质(是否具有转换性、是否商业)、作品性质、所用数量及重要性、对潜在市场的影响。其他抗辩包括许可、首次销售原则、极小量使用及主权豁免。
网络服务商若符合§512免责港条件(如执行“多次侵权账户封禁政策”、接到通知后迅速下架内容等),可免除金钱赔偿责任。另有§1201反规避条款,即使最终使用可能合法,也禁止破除技术保护措施。
• 法定赔偿(每件750–30,000美元;故意侵权最高150,000美元)
美国已加入《伯尔尼公约》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》(TRIPS)及WIPO互联网条约,因而美国作品在他国享受国民待遇,反之亦然;但具体执行依赖各国国内程序。
• 《CASE法》设立小额索赔机构“版权申诉委员会”(CCB),处理3万美元以下纠纷,2022年生效。
• 对生成式AI训练数据集的讨论持续,或将引入强制许可或新的合理使用框架。
美国版权法旨在平衡创作者激励与公众获取知识的需求。熟悉注册流程、专有权、抗辩机制及数字时代规则,是任何在美国境内或面向美国市场进行内容创作、分发或托管的主体的必修课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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